白癜风的最初症状小石潭:平邮赔偿的“中国特色”没戏
4月24日,新修订的《邮*法》通过。其中规定,邮*企业对平常邮件(以下简称“平邮”)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邮损失的除外。 这一规定引起了热议,不,是非议。舆论直接称之为“丢了白丢”,指控这是“霸王条款”。殊不知,质疑是有问题的——— 倘若如舆论所诉求的办,那我们就又创下一个“中国特色”:平邮赔偿! 1979年10月26日,万国邮*联盟在里约热内卢签订了《万国邮*公约》,其中第三章“责任”的第一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是“各邮*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这就从源头上给各国邮*部门化解了对平邮损失的赔偿责任,也为各国制定《邮*法》提供了立法依据和规范。 为什么不能落实邮*部门的平邮损失赔偿责任呢?原因在于:邮*虽说是经营性部门,但它不属于普通商业部门,被世界各国都称为“国脉”,故而采取诸多保障性措施维系运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巨资补贴邮资,以保证邮资低廉,让底层人也能进行信件交流。带有很大公益性质的邮*联系亿万人,邮资低廉的平常邮件更是海量潮涌,如果落实其损坏赔偿责任,那么赔付与诉累势必压垮邮*部门,使这个脆弱的系统面临崩溃——— 而这显然是断断不可行、行不得的。 在上论帖中,好多友将寄信说成是“合同式消费”,其实这是不公允的。你所付的平邮邮资只占邮件传递的一部分,其他都是财*补贴和邮*部门其他项目经营利润的补贴所付,所以你不是完全的“消费者”,也不拥有百分百的权利。由于是平常邮件,没有签名、留址等必要事项,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关系,故而即使算作“消费”也不是合同式的,只有挂号信件才拥有手续凭条,可以用作维权的物证。有人担心因为平邮“丢了白丢”,会导致邮*从业人员不专心或故意截损邮件,那是另一个层面的事情,也有法规予以规范和调整,这与平邮损失不赔偿是两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