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说婚姻是爱的殿堂,在过去婚姻就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
作为一种实现集体意志的载体,历史上我们不乏用婚姻来结亲联姻安邦定国,中国有、国外也有。在这种婚姻中个人的利益是服从集体利益的。
强调婚姻是我们个人的自由或者自己的选择,相信我们个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也只有几百年的历史。
今天我们坚持爱高于一切,没有爱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这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这种演变的过程,常常影响着我们当代人的婚姻观。
我们常常看到两个相爱的人会出现很多的矛盾和误解,甚至可以过分一点说,相爱的人会产生更多的矛盾和误解,这种矛盾和误解,会逐渐侵蚀婚姻的基础,使得婚姻的大厦岌岌可危。
从心理学的意义上理解组成婚姻的爱的来源,爱的表达和爱的追求,也理解我们自己在婚姻中的这些行为的动机,以及这些婚姻的含义,甚至行为背后的含义。
并且这一切的前提是,我们需要知道,每个人应该是不一样的,我们了解自己的行为和对方的行为,是以自己的行为来推测对方的行为,如果你对自己的行为都很少了解,那就更难了解对方。
所以,通过这种对误解和矛盾的剖析,来协调和整合我们的情感,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认识他、自己的这个行为背后的情绪,以及含义,以及满足的特征。
然后可以做出选择,去继续保留和改变,还是换一种方式表达。这使我们更好地适应各自在婚姻中的假设,确立各自的边界,这样有这种角色和边界的明确,那么才有指望能够帮助自己和他人来达到跟人建立长久稳定的关系的目标。
一、爱是多种情绪的总和
爱情主要是由激情、承诺和亲密感三个部分组成。
爱情常常由激情开始,比如说坠入爱河,不能自已。
换句话说,激情常常并不持久,所以爱是会褪色的。
组成爱的情绪中,有一种很重要的,就是承诺。这种承诺里面有更高的那种道义责任。
承诺是担当,所以承诺是对对方和对自己存在的一种诚信和责任,也是对两人关系的一种心理的契约,这种承诺不仅是口头的,更重要的是心理上的。
这种心理层面上的合约,是一种潜意识层面的契约或者合约,这种潜意识的层面意识就是指你往往不可知的,而且即使被提醒以后,你也不一定会意识到。
每个人这种对婚姻的潜意识层面上的认知,或者说是规定俗成,我们把它叫作心理契约,它是我们成年人头脑中间固有的,对婚姻双方中的亲密感独立权利、奉献和性角色一种固定的看法。
这种固定的看法常常在你潜意识的层面上,而且非常牢固。所以,一个人的婚姻并不像他能够表达的那么明确。因为,我们的每个人的发育的经历不一样,我们的潜意识中间的契约是不太一样的。当我们跟另外一个人,另外一种契约在一起的时候,必定产生冲突,所以这是造成夫妻之间冲突的主要来源。这种冲突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爱的基础,就常常会败下阵来,被这种强烈的冲突所淹没。不管这两个相爱的人有多大的爱意,这种潜意识层面上的冲突会造成两个人很难确立自己在婚姻中的角色和边界,这样就会造成很深的矛盾,而且很难弥合。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亲密感。这种亲密感跟我们上面说的承诺相当有关系。这种亲密感是我们由小到大,和重要人物交往时候逐渐形成的。
关于角色边界的一些规定俗成,他应该做什么,我应该做什么,这是早年跟重要人物交往所形成的。
以后他进入我们的潜意识,当你的生命中再次出现重要人物或者相当于童年早期那个重要人物的时候,这时候,有关你跟他之间的角色、边界就会在你毫无察觉的前提下再度涌现。
这时候如果早年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么到了成年,就会造成两人关系一种很大的裂痕,特别是有关亲密程度的很大的矛盾。
所以,从这点上来说,儿童期主要经历不同,会造成双方对保持亲密距离的认知上的分歧,这种分歧,由于它在你的潜意识中间,你常常不能自知。
同时在认知的层面上,你还会觉得这种分歧怎么会的呢,你会在认知层面上去解释这样的分歧,结果就造成误解的更进一步加深,你会想:“那可能他不再爱我了,或者他从来没有爱过我,甚至怀疑他爱上了别人。”
而这些可能跟事实并不相符,同时也是因为这种亲密感的双方边界和角色的不清,导致了这种无法沟通,所以产生了令人尴尬的矛盾和误解。
爱的成分里面,有时候这三个成分都有,有的时候是其中一种占优,有的时候是某一种基本不起作用。
这样,我们就会知道当我们说爱的时候,有的时候你是指其中的一种感情;当我们说爱的时候,有的时候指的是这个情感中间没有表现出来的部分情绪。
因此我们自己,或者是旁观者很迷茫,究竟是爱还是不爱,因为你没有把爱组成的多种情绪的总和细细地分,而这正是造成夫妻间冲突的主要来源。
因为他的承诺也好,他的亲密感也好,常常在我们头脑中有固定的看法,而这种固定的看法,跟我们早年有关,我们并不知晓我们潜意识中间有这种固定的看法。
但是确凿无疑的是,我们用这种看法来衡量对方,就发现对方跟你的想象不太一样,而且你在认知层面上还要对这个不太一样做出解释,结果就造成了跟事实越走越远,矛盾越来越深,误解越来越不可调和。
所以,这种在婚姻的相处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体常常倾向于歪曲事实来维持认知的平衡。但是,这种歪曲常常会使得另一方的认知遭受重创,因为他觉得莫须有,然后他要用他的认知来解释为什么会这样。
结果这段关系在恶性循环中越走越远,两个相爱的人会共同葬送一段美好的关系,完全是有可能的。最后使得维系婚姻的重要情感日渐淡漠,最后终于完全丧失,这样就造成一个很可悲的结局。
这就是我们从爱是多种情绪的总和来说明,有的时候我们往往会用其中一种情感来决定爱,而因为爱是一种多情绪,你只以其中一种,而且这种其中的某一种,本来就跟我们双方的潜意识中间的契约有关,这种契约跟我们同年期的经历有关,而我们双方的童年期又相差的那么大,这样就造成了我们的隔阂越来越远,使得双方的情感都遭受创伤,然后使得维系婚姻的重要情感日渐淡漠。
二、爱是一种依恋的行为
当婴儿出生前,母亲的子宫为他提供了一个完美的生活环境。最适宜的温度和自动的营养供给,甚至呼吸也不必自己劳神,这是婴儿的安全和舒适的生活世界。但是当他与母体分离后(0-18个月),即面对着一个陌生的世界,周围的空气温度使他感到不舒服,氧气和食物需要自己获取,这一切都使他感到自己生存受到了挑战。如果他在需要的时候立即能得到母亲的奶头和怀抱,他便感到回到了原来安全舒适的母体里。但是如果在他饿的时候得不到母亲的奶头,不舒适和不安的时候不能立即得到母亲的怀抱,他便感到了死的威胁。因为这时候的孩子没有任何自我生存的能力,完全依赖于母亲的呵护,所以在这一阶段,生存是婴儿生命的全部目的,对母亲的依恋也就成为他的最基本的需要,如果这一需要不能得到满足,即造成了婴儿的心理伤害。婴儿大声的哭泣便是表达了他对死亡的恐惧,而不仅仅是成人认为的一般意义上的哭闹。当然,百分之百能满足婴儿对依恋的心理需要的母亲几乎没有。由于各种原因,即便最疼爱孩子的母亲也会有疏忽的时候,也有由于忙于其它事情而不能立即满足婴儿的需要的时候。但是生活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情感冷漠的母亲,她们对婴儿的哭声充耳不闻,她们感到婴儿是自己生活中的负担和烦恼的根源。由于婴儿对依恋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而造成的伤害程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人格类型并伴随他们终生。
一些母亲对孩子依恋需要的反应不稳定,有时候能满足孩子的需要,而有时候则不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的,如母亲的情绪不稳定,没有适应做母亲的角色,有时冷淡烦躁,有时呵护有加。或者一个爱护孩子的母亲却由于工作原因不能时时守在孩子身边,还有的母亲受了一些宣传的影响,认为不能溺爱孩子,不能要吃就喂,一哭就抱,有意识地训练孩子按顿吃奶的习惯,不到时间坚持不喂奶,任凭孩子哭闹等等。于是就形成了这样的情况,婴儿有时能得到他所需要的食物和呵护,有时候则不能,在其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他唯一所能做的事就是竭尽全力地大声哭闹。经过一段时间的哭闹后,他的需要终于得到满足。这样的孩子不能建立起一个稳定的安全感,并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个观念,只有不断的哭闹才能得到他所需要的食物和爱护、才能生存下去。婴儿一方面使出全身解数,努力地用哭闹吸引母亲的注意,从而使自己的依恋需要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却又为自己受到冷遇而感到愤怒。母亲成为他的愉快与痛苦的同一源泉,他在生理和情感体验上的愉快、满足与愤怒、伤心交替出现。因而形成了他对母亲的爱和恨并存的矛盾情感。这种儿童我们称之为依恋儿童。
如果依恋儿的处境不能在后来的成长阶段中得到改变,他们的心理发育就会停滞在依恋阶段。他们在这一阶段中没有得到的需要将会成为其基本人格特征而伴随终生。在成年之后他们对依恋的需要始终存在,当他们进入了一个亲密关系时,这种依恋倾向就会突出地表现出来。我们会发现他们在亲密关系中的矛盾中心不满就是:“当我需要你的时候,你总是不在。”他们对亲密接触的要求似乎永无止境,每当他们认为自己被对方忽视的时候,便会感到被遗弃,就会愤怒,就会恐惧。他们往往表现出强烈的占有欲,要求对方时时刻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