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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4 12:17:00
北京皮肤白癜风

现场问答:反恐条款可能成口袋罪 草案并非纵然贪污受贿


以下是对话环节: 一、反恐条款界定不严格,威胁公民权利? 主持人吴革:这次刑九的修改涉及了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就是关于刑法的120条的修改,不仅是主文有了修改,而且还增加了4条。这是否会导致反恐扩大化, 以下是对话环节: 一、反恐条款界定不严格,威胁公民权利? 主持人吴革:这次刑九的修改涉及了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就是关于刑法的120条的修改,不仅是主文有了修改,而且还增加了4条。这是否会导致反恐扩大化,如何界定、防止侵犯公民权利的冤案发生? 刘仁文: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入刑可能威胁思想言论自由 主要是加强恐怖活动的打击,我们也会看到欧美一些国家,包括德国,确实把参加恐怖主义活动,甚至为其提供方便都会作为犯罪来处理。关键的问题是什么叫恐怖活动,我们现在经常喜欢用恐怖主义这个概念,我主张用恐怖活动,别用恐怖主义,主义往往包含人的思想,叫恐怖活动就没有争议了。 另外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们说作为*治概念没问题,但是作为法律术语,极端主义怎么界定?现在我们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我们反对极端主义主要还是反对宣扬暴力的极端活动。这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我们的争议,一个是怎么样把反恐局限在惩罚恐怖活动,而不是扩大到有关的思想和言论,用恐怖主义就不好操作了。第二个是怎么样界定极端主义,这里有一个利用极端主义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的,恐怖活动犯罪分子说你利用了极端主义去煽动他,这个极端怎么界定。德国的反恐是要经过法官,我们现在的反恐是国家反恐办,是挂靠在公安部,他来宣布你是恐怖主义。 曲新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实际定罪很少,是有名单的 也许未来的正式文本会写上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 三种主义的提法,这三个概念是相互关联在一起的,恐怖主义背后是以极端主义思想为基础的,未来这个条文之所以写上,在实际上定罪的都很少,恐怖组织都是有名单的,进行针对宗教的、民族的仇恨的宣传,隔绝人群之间的交流,形成的一种不和自己同样信仰的,也有不信仰神的敌人,这样的一些与博爱思想完全相反的观点。这种思想背后都要有行动,集中体现在恐怖主义。背后的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联系在一起,如果是单纯的恐怖主义思想不会惩罚你,而分裂主义是利用恐怖主义的手段。未来即使写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是分裂主义的,也只是说和恐怖主义密切相关的,这里有很强的*策性把握,一般来讲国外对我们的分裂主义很好理解,对极端主义确实觉得不知怎么理解。所以这个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是一个*治问题。 王兆峰: *治正确取代法律正确,反恐条款可能成口袋罪 加强打击恐怖活动为什么会令人担心对公民自由的保护?这里暗含这样的问题,一旦某一类犯罪,某一种犯罪成了打击的重点,特别是国家关注这个重点的时候,这类犯罪在具体惩治中要特别注意了,越是这类犯罪越要规定得更清楚,否则的话会出现什么问题呢?否则的话*治正确、道德正确取代了法律正确,这个事儿是正确的,别人不敢说话,一说这段时间是打击重点,如果戴上这个帽子,界限又不清楚,规定的又不具体,最容易成为口袋罪,被滥用。运动式打法,越是这种犯罪,我想对这个犯罪在规定上应该更明确,更具体,在适用的时候应该更慎重,在程序上应该更完善,更有保障。 曲新久:恐怖主义碎片化,严格界定很难,要看具体情况 什么是恐怖主义,经常会有一个说法,说一个人的恐怖主义是另一个人的自由战士,这里面的分歧是很大的,公民有一条就是无差别的,借助于暴力的手段对公民的侵害,仅此一点又不能说它是恐怖主义的。一般来讲,一个法官,一个检察官,一个警察,他看到恐怖主义马上知道这是恐怖主义,但是你要说什么是恐怖主义,你下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义是很困难的,包括极端主义,包括分裂主义,不能说用这个概念说你用哪个,要具体说明到符号上去。一些旗帜,一些标志,一些特定的宣传的口号还有音像资料,现实中都是有的,这些东西会说你持有它,包括在互联上宣传它是要加以处理的。这种情况来说,也相当于教唆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当然也有一些涉及到*策方面的把握。像服饰问题,有的国家说你要全身蒙面,只留下眼睛。还有实施无差别杀害,这种音像资料在各个国家都是被查禁的。现在反恐不仅仅要打击直接拿着枪杀人的,还要打击宣传极端思想,鼓励任何人实施这种无差别杀害行为。未来中国会不会把反恐问题作为一个战争来进行,这还有待观察,恐怖问题在中国不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但现在对日常生活已经有干扰了,像地铁安检。在我们国家和美国不同,反恐还是法律问题,没有上升到战争层面。 吴革:事实上我们的下一个题目也跟刚才曲教授谈到的相关,刑九修正案第15条的规定,如何理解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是否有必要增加这个条款的规定。 曲新久:北上广这样的城市没有这样的问题,在非常偏远的地方有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隔绝,这个符号就是你只有从事这个工作的人才能知道,有些国家是规定了这种符号的具体名称,一般来讲,很难做到具体的规定,因为恐怖组织和活动越来越碎片化,有些国家,像德国规定不可以穿戴纳粹衣服或者是行纳粹礼,这是德国对二战的反思和清算。但是在日本,日本*府对社团结社是非常关注的,它的极右组织非常多,在我们来看是罪恶的符号,这里到底是个什么符号,其实有的情况下法律有明确规定,有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不出来,要看具体的情况,现在恐怖主义小型化,碎片化非常明显。 顾永忠:恐怖主义是有组织性的,个人不必担心入罪 从立法上来讲,这样规定是适应了中国目前反恐形势越来越严峻的事态做出的反映。大家担心会扩大化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相信对于恐怖活动也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势力也好,是有严格定义的,可以严格界定的。特别是恐怖主义或者是恐怖活动,它的基本属性是反人类,反社会,它的特点是有组织性的,如果一个孤立的个人作出了什么惊天动地的事情都一般不会考虑是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是有组织地对社会、对人类有严重危害的。我们可以担心,但是不必那么恐慌,因为有组织性,所以刚才说穿什么,拿什么标志,宣传什么,是和组织有密切联系的。 朱明勇:这种犯罪属于立法例外,应该越少越好 刚才曲教授介绍在德国宣扬纳粹就是一种犯罪,我曾问过一个著名的德国刑法学家,像这种犯罪到底侵害了什么法律?他说这个罪名是个例外。如果我们要从法律所保护的刑法意义的角度来说,这种立法是刑法中极其例外的现象,即使德国也很被动,这个罪名是基于二战的特殊背景,如果按照现在德国的主张,这个法律条文是问题的。刑法还是要立足于打击有实际的行动,实际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像这种极其例外的表现在刑法中越少越好。 二、废除没收财产增加罚金是趋势,但罚金应明确限度 吴革:在刑九修正案中关于恐怖主义和邪教犯罪增加了罚金的规定,非经济犯罪增加罚金的安排的立法意图是什么? 曲新久:没收财产和死刑都是没有节制的惩罚 *治总是和经济联系在一起的,恐怖主义活动可以和金融行业密切联系在一起,像9.11,市场上可以做出反向的动作。恐怖组织也是通过恐怖活动实现敛财。邪教也是一样,我们一般不承认它是宗教,国际上认为是一种宗教,只不过是邪教,其实它是敛财的,我们国家也有不少的邪教组织,邪教在中国不是特殊的问题。这样一来,这种邪教往往敛财性非常强,我们国家出现了少数的邪教组织,对信徒肉体的剥削是非常强的。会道门也一样,基本上属于黑社会组织,有经济利益在里面。任何组织,不管是正常的组织还是违法犯罪组织,总是和经济联系在一起,所以法律增加了罚金行为。 我一直反对没收财产的规定,包括黑社会组织、会道门、邪教甚至恐怖主义组织。没收财产,国家就期待犯罪,国家就会从别人的犯罪那得到财产,这是不道德的。财产刑可以有罚金,但是罚金不能等同于没收财产,我们国家更重要的、当下更紧迫的任务是废除没收财产,一个国家如果不尊重私人的财产,这个国家是没有希望的。从全世界范围内看对公民的财产是可以进行罚金的,但要有一个限度,一般来说三年也好,五年也好,再长了是不合理的。没收财产和死刑都是竭斯底里的没有节制的惩罚。 顾永忠:判处罚金是剥夺组织性犯罪的重要考虑 对恐怖组织邪教犯罪处以罚金,我的理解不仅仅它有敛财性,恐怖活动犯罪,邪教犯罪,它的最突出特点是有组织性,一个组织能够存在,能够进行这样那样的犯罪活动是需要经济保障的,所以要惩罚邪教组织,惩罚恐怖活动,除了在人身方面给予惩罚外,在经济上通过判处罚金剥夺它继续犯罪、继续危害社会的基础和条件。这是很重要的考虑。 朱明勇:罚金比没收财产还严重,要明确限定 现在我们国家的罚金没有一个限度,实际上刚才老师说在实践中我们针对某一种犯罪怎么处理,慢慢的法院会形成一个惯例,不可能存在罚一块或者是几个亿,但是从立法上检讨这个确实有问题。现在很多的条文规定判处罚金,要有一个限度,或者百分比,要有一个上限或者是下限。 刑法下一步也要搞一个系统的修改,通过人大,在那才可以对这个罚金做修改。另外,要废除刑法中的没收财产,现在的罚金比没收财产还要严重,有的犯罪分子家里没有什么财产,但是我罚你祖宗三代都还不起是可以的。将来有一个问题,我们为了保护公民,包括犯罪分子合法的财产,刑法中没收财产废除掉,经历了文革,过去这种抄家,我们的刑法形象不好。犯罪分子的财产,包括黑社会,只要是合法获得不应该没收,将来我们要把没收财产废除掉,改为罚金。现在刑法上有一个制度叫没收犯罪工具,犯罪所得,这个东西很不规范,它是由办案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说你这个是犯罪工具、犯罪所得就给没收掉了。公民的合法财产要得到保障。 顾永忠:强化罚金等财产刑,减少人身自由刑是趋势 两点意见,首先我没有讲到说刑法修正案是刑法修改的唯一方式,我还特别强调刑法对于国家基本法,一些基础原则的重要性,不涉及国家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的一般问题,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修正案来解决,修正案八在讨论和通过之后有些学者提出过这个问题,修八是九个修正案里对刑法伤筋动骨最大的,其中对刑法总则作出了调整,有的学者说这样的问题不应该在常委会一二百人,应该在全国人大三千人上讨论。局部的问题可以从常委会修正案,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国家基本法的基本问题,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问题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第二个问题,罚金的问题,在我们现在司法实务中确实有滥用的问题,但是抽象的跳出实务来讲,中国的财产刑是严重不足的,中国的人身刑是过滥的,中国未来发展的趋势应该是强化财产刑,其中包括罚金,减少人身自由刑,这是我们未来刑法发展的重要的趋势。所以不是说我们立法上现在罚金刑已经滥了,立法上还不足,实践中有些被滥用,这是我们的问题。我们考虑问题一定要更长远,一定要更高的思考。 三、贪污受贿罪取消数额标准并非放纵腐败 吴革:下一个问题是刑法383条修改的内容,取消了贪污罪的具体金额的规定,这是出于反腐的哪些考虑,修改之后是否会授予司法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曲新久:不能过度倚重数额,由司法自由裁量并非不合理 民间有人有这种想法,受贿和贪污十万块钱判十年,一百万还是十年,二百万十二年,到了二千万变成了十四年,三千万比如说是无期,以前一百万就判死刑,大概上世纪九十年代时期十万块钱以上就是死刑。首先贪污和贿赂不同,民间的感觉有它合理的地方,大多数人这么想的话里面一定有一个合理的逻辑,但是背后你要细想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为刑法是一个公法,是惩罚的法,和民事法律侵权不一样,比如说你给别人造成了损害,你给别人造成了一万,要赔一万,不会说你给人造成100万,你赔101万,民事侵权原则是等价,经济上的平衡。而在贪污罪和受贿罪不一样,贪污罪对财产权有侵害,影响也多一些。这是公法和私法的差异,贿赂不能等同于贪污罪,这毕竟和财产有关,所以怎样处理它的关系,对司法机关来讲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 对于立法来讲,你要规定的太细也困难,钱是越来越多的,九十年代的五万和现在的差别太大了,但是总体来讲,这还不是主要问题,主要问题是社会的犯罪来讲,我们国家规定只是相对统一的罪名,贿赂罪名很多了,还有很多种受贿。我们没有把受贿罪做细。像唐代做了非常多的情节区分,而且做了很多种处罚来区别。我们国家现在这种是不太合理的现象,数额肯定是重要的,受贿10万块钱和受贿几千万肯定是不一样的。民众的看法是合乎逻辑的。 现在来讲有一些腐败是*策性腐败、卖国型腐败,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有些人可能收钱一百万,两百万,在地方民众的口碑很好,这种犯罪最后判12年,那个收了10几万块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比如说乱批药号的都判死刑了。这里面不可避免的立法者要授予司法者相对更多的一些裁量权力,当然也不用过多的担心,司法者的智商也是够的。 顾永忠:刑法反腐有限,淡化数额作为量刑的绝对标准 我认为从讨论开始,这是最好的问题,也是社会最关注的问题,这次讨论里关于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取消了,立法上取消了,这是需要我们很好的理解和思考的。我先说几个例子,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判处死刑的,当时八十年代初我读研究生的时候广东潮汕的县委书记十几万判了死刑,1996年我做辩护的时候,指控65万多的受贿最后认定60多万,一审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了死缓。这种情况现在多少能判死刑? 1988年我参加中央*法委组织的一次调研会,当时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特别是实务部门提出的,现在贪污腐败犯罪这么严重,是因为我们打击不利,盗窃二三百就可以入刑,贪污贿赂两千才能入刑,这是严重的对官员的袒护,从朴素的感情一听都觉得这是很有道理的说法,所以他们提出要降低入罪标准。我就反过来问,我说你们都从实务部门来,你们能不能向与会同志介绍一下,在你们那里因为2000块钱因为贪污受贿治罪的有多少,有没有。最后谁也没说出来,因为几乎没有。2000多做不到,你还要再压低能做到吗? 这次刑九取消了立法上量刑数额的标准,但是并没有说完全取消数额,用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表述,意思是仍然是量刑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立法上规定了是要由司法解释来界定了,为什么立法不解决了?也是前面谈到的问题,立法修改一次动作太大,不容易启动,不能改来改去。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立法上把贪污罪,把受贿罪五千怎么样,几万怎么样,写在那不符合大家的心愿,现在很多人恨不得贪污5万就枪毙了,你现在再把数额提高,老百姓不能接受。所以现在不方便在立法上把数额提高,下一步司法解释还要有数额,但不是绝对因素。 第二,数额肯定要提高,为什么要提高?这需要我们解决几个问题。首先,刑法作用是有限的,我们想用刑法手段来控制贪腐犯罪,实践证明再重也很难做到,从八十年代几万,到后来几十万,到现在几亿的也有了,为什么贪污越来越猖獗,刑法解决贪污贿赂犯罪是有限的,不要太寄寓很大的期望。第二,刑法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严密。这就是说惩治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不是靠刑法来解决的。着重来解决的,是要靠刑法法的严密,能达到哪怕是三千,五千,甚至说香港五块钱都不能让你漏的话,那时候刑法的效果就起了很大的作用,我们要在这方面寄予期望。 第三,我们为什么取消数额,变成司法解释,我刚才预测了,肯定要提高,不提高不行啊,因为这样一个规定严重不合理,贪污受贿十万就要判十年以上甚至死刑,那么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一亿,两亿怎么办,这就是刑法的第二个有限性,你对人的处罚最终不过把生命剥夺,再下来就是无期徒刑,就是有期徒刑,到了往上以后没办法区别了。怎么办?只能把入罪的标准提高。所以这次要解决的是通过刑法的修改淡化数额在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中的绝对的甚至唯一的作用。使刑法在适用中更加合理,不要让10万、几百万和上千万的量刑都是十几年,这是极不合理的现象。 王兆峰:现行刑法的数额标准是20年前的,无法体现内在公平性 不要忘了法律起草的背景和司法现实,如果抛开了这个对法律的评价是有问题的。刚才顾教授所讲的,刑罚无法解决社会中的贪腐问题,如果刑法规定的再严厉,但是在执法的时候是一种选择性的执法,对有些人是又严又厉,对有些人却不立案,效果也不大。现在暴露的一系列的贪腐案件是今天发生的吗?有些是已经贪腐了好多年了,潜伏了好多年,为什么过去没有发现?是不是在这里还有没有被发现的人?我们不能说刑事处罚的严厉性没有效力,但是我们不能迷信它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刑法的确定性比严厉重更有效。在立法的时候,对立法的刑法处罚的严厉性上要有这么一个认识,不能过渡的迷信和依赖它。 王兆峰:规定具体数额是权宜之计,司法解释会进一步明确 第二,关于数额的问题。数额的问题刚才说了,一方面这次从立法草案的表述上是淡化了这个数额,但是肯定要考虑,而且将来要通过司法方式来明确。但是我想在这里说的是,即便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是不是问题就解决了?我们在这里必须要转变一种观念,也不能完全依赖于我们的立法完全是那么的细密,可以包罗万象,都可以规定清楚,这里面随着立法水平的提高,国家立法司法文明水平的提高,要求我们的司法队伍,司法人员在法解释功能上要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只有营造这么一种文化才不至于过渡依赖数额,数额有时候是权宜之计,不得已而为之。如果没有这个数额,我们的司法官能够把法律解释的非常到位,既符合公正,又符合国情民情,没有数额也没有关系,对数额我们同样不应该迷信。 四、受贿行贿是共同犯罪应该同样量刑? 吴革:下面的问题是刑九关于刑法388条第二款的修订,主体范围扩大了。第390条的修订,关于行贿人有立功表现可以免除,这两个规定修订的立法意图何在,有何意义? 刘仁文:刑法修正草案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 有一个罪名的主题叫有影响力者,领导同志的情妇、司机、家属等有特定关系的人,纳入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但是行贿受贿从来是一对一,这个罪名最初是没有的,最后还是加上去了。光打击受贿,没有行贿的也不可以,这次增加了这个背景,向有影响力人行贿的也做了处理。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行贿罪的特殊制度,这次修改的基本倾向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这是这次立法的基本意思,包括对刑事犯罪的没收财产的处罚加大。原来行贿的人,在被追诉前如果自己能够主动的坦白,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实践中很多这种情况,大家知道现在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差距很大,受贿罪的数额远远高于行贿罪,现在的问题是大家感觉到受贿和行贿确实是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些案件中行贿人是很可恶的。 这次我们对这个制度做了一个限制,原则上只是做一个减轻的处理,除非还有其它立功表现的,或者是对侦破案件起着关键作用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处分。这方面争议还是很大的,我个人主张,这个制度应该废除。因为我们刑法总则已经有了立功、自首、坦白,对于这些都有相关的奖励设计制度。但是主要考虑的是如果不对行贿减刑具体规定,很多案件破不了,所以加大了减轻处罚的力度。过去是完全免除,现在是减轻,毕竟还要有,这个制度到底有多大作用?从严厉打击犯罪的来说,这次更严了,另一方面又考虑到行贿受贿一对一的考虑,所以这个制度没有废除。 朱明勇:受贿行贿是共同犯罪,应同样标准量刑 行贿我一直觉得应该加大打击力度,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情况。而且行贿是主动进行的,它先主动才会有受贿被动,大部分受贿是被动的。这次刑九的修订,打击行贿力度加大了,原来是可以免除的,现在是从轻和减轻,但是还留了一个口,这个口还很大,如果仔细把它分析一下,其实没有加大,你在被追诉前是主动交代的,又是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重大的作用,什么叫重大作用呢?就是一个可能重大的受贿案件,因为行贿交代了,对应的问题是不是情节轻的犯罪,这里面有一个矛盾,你有重大立功,你一定是把受贿重大数额的也交代出来了,而行贿也是重大的。我同意刘教授的意见,我的想法是不应该是给它搞一个特殊的,就是行贿受贿基本的就是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是双方主体身份不一样,罪名不一样,对危害是一样的。 吴革:现在请五位嘉宾总结一下对这次刑法修正案九的评价。 王兆峰:本次刑九修正案的出台如果通过,应该说是顺应形势,朝着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又往前迈进了一步。 顾永忠:总体上讲刑九出台应该是与时俱进,确有必要。 刘仁文:我通过参加刑法修九的多次讨论,深感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如何能最佳平衡,自己反复纠结。 朱明勇:我觉得最大的亮点是减少了私心,这是最大的意义。 吴革:谢谢五位嘉宾。下面我们到了第三个互动的环节,请观众提出问题。 提问:我是来自四川的,我发现你们刚才说的行贿和受贿,好像给它平等起来了,一般情况行贿是属于弱势群体,我被迫行贿,被迫行贿一般情况应该减轻处罚。惩罚犯罪比赃款更重要,我反对废除死刑。 刘仁文:第一个问题,当官的不给你办事强迫你行贿,这在刑法上叫索贿,就是当官的主动向你索取贿赂,对索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从重处罚,对被索贿的人员不处理。我们刚才讨论的情况要对行贿受贿的打击,主要指你主动拉人家下海,这种情况下要区别对待。 曲新久:其实这也是一个利益的平衡问题,法律也会面临很多的矛盾选择,是否有必要或者说十分迫切的加大对行贿的打击力度,也需要考虑一个利益平衡,一个是法理和情理的关系,一个是理想和现实的关系。行贿罪最高是无期,受贿最高是死刑。在实际处理上行贿会更轻。立法者是相对的非常稳当的,并没有说一个条文做非常大的调整。 中国共产*是执**,因为干部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员干部,他要执行比平民更严格更高的要求,所以在全世界来讲,主要国家受贿罪是有死刑的,中国有死刑。顾老师也提到,过去纠结了十几二十年,为什么偷东西二百就可以构成犯罪,受贿五千原则上才能够入罪。真正的道理的在一个法理和情理的妥协,当你委托兄弟掌管你的财产的时候,他给你损害了,你经常责难自己瞎了眼,我选人选错了。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有一般的受委托管理公共利益的人里面有一个信托的关系,像贿赂不做定量的规定,但是在处理上往往是利用职务的,入罪的门槛稍稍高一点,这里面包括受害人对他本人的信任在里面。 在我们国家又相反了,*和人民信任你,你干得很差,受贿行贿,贪赃枉法,那就枪毙了你。实际上你的担心是不必要的。确实有人呼吁对行贿加重一些,现在很难来一下大反个,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规定,行贿,受贿的最高刑是武无期,行贿的最高刑死刑,这么多的*员干部都让你害了,有的行贿案件中行贿的时候跪着,领导要不收就不起来了,回头再说我的利益没得到再把他告了。立法者肯定不会做这样的,说受贿的判无期,行贿的判死刑,这是不会的。 刘仁文:关于数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压力非常大,立法机关如果把数额去掉,司法界也很难。前不解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有的教授说你要是敢在这个条文上把这个数额提高,那要失掉民心的,要涉及到我*的执*问题,坚决反对,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把贪污受贿的数额提高,这就失掉民心了,说的非常严重。 现在特别是在广东深圳,5万的可能也不查了,法律和现实两张皮,这个难度很大。我们媒体不要简单的炒作数额,无论按照现在的刑法,法律层面没有明确的说五千以下不构成犯罪,现在一定是说贪污受贿不够五千的,具备其它情节严重的,仍然可以作为犯罪处理。这次也是数额较大,或者是其它情节严重的,一定是有情节严重,大家以为现在好像是五千,不够五千不够犯罪,现在就不是这样规定的,即使在五千以下,如果具备其它严重情节的仍然可以作为受贿处理。这次不是简单的提高,这个门永远不会。这次不存在纵容贪官。这次要解决十万块钱的就判十年以上,现在是直线往下压,主要要解决这个问题,不是说解决提高起点。 曲新久:目前来看受贿居高不下,贪污罪很少。我们国家会计制度这十年发展的非常快,审计,包括官员的审计也慢慢的跟得上来,还有警察的收支两条线,过去一开单子开了就收衣兜里,现在来讲任何一个警察不可能开单子的时候钱物你自己交。上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贪污很严重,现在只是偶尔的发生。贿赂制度也一样,这届*府非常强调*府执*的窗口化,公开化,透明化,每个部门的权力减小,效率可能会降低,越来越透明化,权力越来越分散,效率会降低,但是社会的机会,寻租的机会大大减少,不光说你去加大刑法,或者说把行贿受贿一致解决,这是比较复杂。前面谈到的刑法,还要在刑法的外面做文章。 主持人吴革:刑九我们有说不完的话题,中国的法治更有说不完的话题。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今天五位专家的演讲,也谢谢观众的聆听。(凤凰版权稿件,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健美比赛后台:工作人员帮抹油 安抚心率不齐的女人”</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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