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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下半年至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栋强、申赟、张啸宇等人先后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CITES公约》附录Ⅱ)中的苏卡达陆龟、高冠变色龙、黑白泰加蜥蜴、豹纹陆龟、平原巨蜥等出售给张泽华、王震宇、王伟驿等人,期间多只野生动物因饲养不当死亡。公益诉讼人认为,王栋强等人非法出售、运输、收购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五只野生动物死亡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依法应当追究王栋强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02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栋强等人非法出售、运输、收购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王栋强等人非法出售、运输、收购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五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死亡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珍稀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追究王栋强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03
判决结果
综上,判决被告人王栋强等人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及相应刑期缓刑的刑罚,并处罚金刑。同时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栋强、张泽华于等赔偿因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导致的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至元不等,并判令各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法官提示疫情发生后,滥食、贩卖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起全社会的高度